研究 / 2026.08
将域外判例中的 fair use 分析框架直接移植到中文语境,会遇到立法体例与举证结构的双重差异。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训练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Key Points
要点
- 01比较法上的差异:美国 fair use 是开放式抗辩,我国著作权法采权利限制法定列举模式,二者的论证起点并不相同。
- 02训练行为的性质界定:是将复制行为纳入临时复制、合理使用,还是仍属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这决定了后续论证的方向。
- 03数据来源合法性的前置问题:爬取行为本身是否已违反 robots 协议、技术措施或合同约定,会在诉讼中被先行审查。
- 04举证结构的现实困难:训练语料的规模使「逐一溯源」在事实上不可行,需探讨抽样举证与举证责任转移的可能性。
- 05替代性方案:以授权采购、公共数据开放与合成数据降低来源风险,往往比事后抗辩更具可操作性。
阅读说明
本页内容为合规要点梳理,供企业自查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事实的法律意见;具体义务边界须结合业务场景与最新监管要求个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