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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 X 平台科技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个人信息保护

该案确立了涉他人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行使边界与平台履行方式标准,为同类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方案与路径。

个人信息保护所属领域
全国首案案件性质
Case Detail

李某某诉 X 平台科技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2022)京0491民初2138号 二审:(2023)京04民终39号

本案被北京互联网法院确认为全国首例涉他人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案,对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行使规则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2023 年 11 月 1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本案入选;2025 年 10 月 30 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类案件审判情况,本案(二审)再次入选典型案例。

通报中写明:本案一是明确了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在涉及多主体权益时的适用边界——个人信息处理者除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响应用户请求外,在处理承载多主体权益的数据时,还需平衡各方利益,如查阅复制的个人信息和他人个人信息不可分割,在不侵害其他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提供;二是规范了平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方式,确认“用户自助”和“平台协助”两种履行方式均可,同时强调履行方式须具备完整性和便捷性;三是厘清了个人信息权利行使边界,明确查阅复制权以保障知情权和决定权为核心目的。

同一案件被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分别选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通常意味着该案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标杆意义和多重示范价值。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 21 条、第 23 条的设计,与本案争议问题高度相关,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

Significance

典型意义Why This Case Matters

该案确立了涉他人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行使边界与平台履行方式标准,为同类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方案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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