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Detail
李某某诉 D 出行平台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2024)最高法知民终452号
本案最高法判决在风格与深度上显著区别于以往反垄断民事裁判:其不再局限于形式化要件审查,主动进行“假设性分析”说理论述,以此回应社会对“大数据杀熟”的普遍关切。在此基础上,法院又追加“四点说明”,明确指出原告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电子商务法》等另循救济路径,体现出司法兼顾实质正义与当事人合理期待。
尤为关键的是,判决罕见地向头部平台发出合规警示,强调其应更加注意强化合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正当权益、减少涉诉风险——这超越了个案裁判,转而承担起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功能,彰显了最高法在数字时代从“被动中立”到“能动治理”的导向。
Significance
典型意义Why This Case Matters
本案首次以实证方式将算法差别待遇纳入司法审查视野,凸显平台经济中举证失衡、名义竞争掩盖实质支配、商业惯例异化为歧视工具等结构性困境,为未来立法细化、执法协同与司法标准统一提供了关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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